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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年*新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

发布时间:2023-07-13 10:44:04 分类:行业新闻

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、一级、二级、三级。
1 一级资质标准
1.1 企业资产
净资产 1亿元以上。
1.2 企业主要人员
(1)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15 人。
(2)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,且具有工程序列*职称: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80人,其中石油化工(或(油气田) 地面建设或油气储运或石油炼制或化工工程或化工工艺或化工设备 )、结构、电气、机械和自动控制等专业齐全。
(3)持有岗位证书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25 人,且质量员、安全员等人员齐全。
(4)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150人。
1.3 企业工程业绩
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2类中的 1类工程的施工,工程质量合格。
(1)单项合同额 1 亿元以上的中型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 3 项。
(2)单项合同额 3500 万元以上的石油化工主体装置(可含附属设施)检维修工程 3项。
2 二级资质标准
2.1 企业资产
净资产 4000 万元以上。
2.2 企业主要人员
(1)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12 人。
(2)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,且具有工程序列*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;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40人,其中石油化工 (或(油气田) 地面建设或油气储运或石油炼制或化工工程或化工工艺或化工设备 )、结构、电气、机械和自动控制等专业齐全。
(3)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15人,且质量员、安全员等人员齐全。
(4)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75 人。
2.3 企业工程业绩
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2 类中的 1类工程的施工,工程质量合格。
(1)单项合同额 3000 万元以上的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 3 项。
(2)单项合同额 2500 万元以上的石油化工主体装置 (可含附属设施 )检维修工程 3 项。
3 三级资质标准
3.1企业资产
净资产 1000 万元以上。
3.2 企业主要人员
(1)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5 人
(2)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,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;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10人,且石油化工(或(油气田) 地面建设或 油气储运或石油炼制或化工工程或化工工艺或化工设备)、结构、电气、机械和自动控制等专业齐全。
(3)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8人,且质量员、安全员等人员齐全。
(4)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30人。
(5)技术负责人(或注册建造师) 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。
4 承包工程范围
4.1 一级资质
可承担各类型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和检维修。
4.2 二级资质
可承担大型以外的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,各类型石油化稷藏聘晌敦苟盈猝冯恭葵凰磅足暗程的检维修。
4.3 三级资质
可承担单项合同额 3500 万元以下、大中型以外的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,以及大型以外的石油化工工程的检维修。
注:
1.石油化工工程是指油气田地面、油气储运( 管道储库等 )、石油化工、化工、煤化工等主体工程,配套工程及生产辅助附属工程。
2.石油化工工程大、中型项目划分标准:
大型石油化工工程是指:
(1)30 万吨/年以上生产能力的油(气)田主体配套建设工程;
(2)50 万立方米/日以上的气体处理工程;
(3)300 万吨/年以上原油、成品油,80 亿立方米/年以上输气等管道输送工程及配套建设工程;
(4)单罐 10 万立方米以上、总库容 30 万立方米以上的原油储库,单罐 2 万立方米以上、总库容 8 万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库,单罐5000 立方米以上、总库容1.5万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气储库,单罐 400 立方米以上、总库容 2000 立方米以上的液化气及轻烃储库,单罐 3万立方米以上、总库容 12 万立方米以上的液化天然气储库,单罐5 亿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储气库,以及以上储库的配套建设工程;
(5) 800 万吨/年以上的炼油工程,或者与其配套的常减压、脱硫、催化、重整、制氢、加氢、气分、焦化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、辅助设施;
(6)60 万吨/年以上的乙烯工程,或者与其配套的对二甲苯 ( PX)、甲醇、精对苯二甲酸(PTA)、丁二烯己内疏胺、乙二醇、苯乙烯、醋酸、醋酸乙烯、环氧Z烷/乙二醇 (EO/EG )、丁辛醇、聚醋、聚乙烯、聚丙烯.ABS 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、辅助设施;
(7)30 万吨/年以上的合成氨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
(8)24 万吨/年以上磷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
(9)32 万吨/年以上硫酸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严装置;
(10)50 万吨/年以上纯碱工程、10 万吨/年以上烧碱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
(11)4 万吨/年以上合成橡胶、合成树脂及塑料和化纤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
(12)项目投资额 6 亿元以上的有机原料、染料、中间体、农药、助剂、试剂等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
(13)30 万套/年以上的轮胎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
(14)10 亿标立方米/年以上煤气化、20 亿立方米/年以上煤制天然气、60 万吨/年以上煤制甲醇、100 万吨/年以上煤制油、20 万吨/年以上煤基烯烃等煤化工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。
中型石油化工工程是指:大型石油化工工程规模以下的下列工程:
(1)10 万吨/年以上生产能力的油(气)田主体配套建设工程;
(2)20 万立方米/日以上气体处理工程;
(3)100 万吨/年以上原油、成品油,20 亿立方米,年及以上输气等管道输送工程及配套建设工程;
(4)单罐 5 万立方米以上、总库容10 万立方米以上的原油储库,单罐 5000 立方米以上、总库容 3 万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库,单罐 2000 立方米以上、总库容 1万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气储库,单罐 200 立方米以上、总库容 1000 立方米以上的液化气及轻烃储库,单罐 2万立方米以上、总库容 6 万立方米以上的液化天然气储库,单罐 1 亿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储气库,以及以上储库的配套建设工程;
(5)500 万吨/年以上的炼油工程,或者与其配套的常减压、脱硫、催化、重整、制氢、加氢、气分、焦化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、辅助设施;
(6)30 万吨/年以上的乙烯工程,或者与其配套的对二甲苯 (PX)、甲醇、精对苯二甲酸 (PTA)、丁二烯,己内疏胺、乙二醇、苯乙烯、醋酸、醋酸乙烯、环氧乙烷/乙二醇 (EO/EG )、丁辛醇、聚醋、聚乙烯、聚丙烯ABS 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、辅助设施;
(7)15 万吨/年以上的合成氨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
(8)12 万吨/年以上磷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
(9)16 万吨/年以上硫酸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
(10)30 万吨/年以上纯碱工程、5 万吨/年以上烧碱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
(11)2 万吨/年以上合成橡胶、合成树脂及塑料和化纤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
(12)项目投资额 2亿元以上的有机原料、染料、中间体、农药、助剂、试剂等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
(13)20 万套/年以上的轮胎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
(14)4亿标立方米/年以上煤气化、5 亿立方米/年以上煤制天然气、20 万吨/年以上煤制甲醇、16 万吨/年以上媒制油、10 万吨/年以上煤基烯烃等煤化工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。